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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释义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和分公司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承担。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但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三、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关系
    法律网提醒你,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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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