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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庆珍等诉陈晓蓓财产继承纠纷案
释义
    重庆市江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民初字第1390号
    1988年1月和王利萍结婚,婚后于1990年3月14日生育原告雷勖,1996年3月22日雷步杰与王利萍离婚,雷勖由王利萍直接抚养。后雷步杰又有一次短暂的再婚史。1999年底雷步杰与被告陈晓蓓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前雷步杰已有多年的“乙肝”病史,并在长期治疗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相互关照扶助,感情关系较好,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7月双方因拆迁还房并部分出资购买了位于江津市几江时代购物广场A区A-E-2栋162号住房一套,面积146.16平方米,价值20万元(此价系原、被告双方认可价),其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号为203字第052589号。住房内除日常生活用品外,另有34寸彩电一台、海尔160升冰箱一台、组装电脑(已坏)一台(双方认可价值为3000元);双方为装修房屋等共同事项于2003年4月25日以陈晓蓓名义出具借条向许忠琼借款35000元、同年5月中旬向刁孝勤借款4000元、5月20日向被告父母借款10000元。2003年9月5日雷步杰与建设银行江津市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贷款50000元,期限为15年,陈晓蓓自愿用与雷步杰共有的房屋作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截至2005年4月13日止,尚欠贷款本金46259.76元,利息65.68元。2005年3月28日雷步杰因病死亡。死亡时遗留有工资卡余款3758元(工资卡在陈晓蓓处保管)、储蓄存款11194.61元(其中两张定期储蓄存款单共3000元在原告雷勖处保管、一张江津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金额8194.61元在被告陈晓蓓处保管)、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款14064.0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雷步杰和被告陈晓蓓同居生活的有关单位证明和邻居证言;二人的购房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书;雷步杰的储蓄存款依据和抵押贷款合同、建设银行江津市支行有关雷步杰贷款的情况说明;证人刁孝勤、许忠琼、张定德关于二人共同借款的出庭证言和雷步杰生前个人书写的支出帐明细便条;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雷步杰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黄庆珍、雷勖作为雷步杰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其请求继承雷步杰遗产的事实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人继承的份额问题,由于原告雷勖尚未成年,且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与被继承人雷步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故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比被告黄庆珍适当多分。被告陈晓蓓在雷步杰去世前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共同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被告陈晓蓓虽不能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关系较好,相互扶养较多,符合继承法“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规定,所以被告陈晓蓓应是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其辩称应适当分得雷步杰的部分遗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认为被告不是雷步杰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遗产的理由,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不能成立,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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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