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1.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意味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举证原则和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举证原则和责任分配如下: 1.患者一方首先需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这可以通过提供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来完成。 2.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这包括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 3.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需要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样需要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三、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 1.过错责任的判定标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时,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3.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诊疗规范,或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也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4.在判定过错责任时,还需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你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何看法?在医疗纠纷中,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欢迎在法律网留言讨论,一起为完善医疗法律制度献言献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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