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质保金的必要性 |
释义 | 一、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质保金的必要性 工程合同不是必须要质保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都是可行的可以担保工程顺利完成的方式。如果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则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合同怎么认定无效 工程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 5.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 6.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7.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 三、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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