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的效力 |
释义 | 一、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的效力 1.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2.当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3.这种效力意味着调解书所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并转化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 4.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再对此法律关系发生争议。 二、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书具有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一旦调解书生效,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将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2.调解书还具有结束诉讼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书则是在法律上对调解协议的确认。 因此,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三、调解书的程序法效力 1.调解书在程序法上同样具有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其法律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书相同,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 2.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3.一旦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不得再行上诉。 4.调解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体现了调解书在程序法上的强制执行力,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同。 你遇到过调解书相关的问题吗?如有需要,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帮助,一起探讨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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