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作品署名权承担的责任 |
释义 |
一、侵犯作品署名权承担的责任 侵犯著作权署名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对下列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关于刑事责任:《刑法》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著作权侵权,以犯罪论处。 二、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三、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这样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侵犯作品署名权承担的责任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与认识作品的署名权,通过了解我们知道,署名权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甚至不署名的权利,所以说署名权除作者以外的人都无权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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