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尽管法律文本搭建了一个支离破碎、互相矛盾的策略空间,但这并不能阻止拆迁行为实际上的进行。中国社会历来就不具备离开法律办不了事的文化,亦不会因为法律文本的种种问题而影响绝大多数现实活动的展开,书面规则是一套,实际中往往又有一套潜规则。 考察这些活着的规则,应当实证地从行为人的策略着手。 1、政府的规则 政府制订政策的过程本身即体现了法律在其心中的效力和对法律的认识,这在本文第二部分已经阐述。在本文中,政府可分为上层规则制订者与基层执行者(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两类,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所刻画的关系,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的行动目标并不统一。 基层执行者需要可操作的直接进行管理的文本,因此,法规(主要即为《条例》)和政策是实际奉行的法律。就我们搜集到的案例来看,还从没有一个案例中基层执行者主动援引了宪法和法律。 2、拆迁人的策略 同样地,没有拆迁人会主动想到宪法、民法和其他法律来完成拆迁。拆迁人的目的自然是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拆迁的工作 ,最合乎这个目的的文本就是《条例》和其他法规。当然拆迁人亦会注意政策的动向,因为这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甚至地方政府这个制度造就后台的支持力度直接相关。这决定了他们谈判时可以给对方施加的压力。 拆迁人也可以采用违反或不遵守法规政策的行动。如果与政府取得非法 合作 ,则可在不具备《条例》第7条的情况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果谈判对方的被拆迁人不提出反对,则可以低于法定市场补偿价格的条件达成协议;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搬迁,可以自行采用恐吓、胁迫、断水断电等野蛮方法,甚至采取黑社会势力 的介入。在《通知》发布前,非法、违法的拆迁比比皆是,多次发生大案,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通知》发布以后,情况有所好转。于是,国家与拆迁人间形成了“看守与小偷”博弈的现状,即拆迁人根据国家政策力度而选择拆迁手段的力度,同时国家根据地方上拆迁手段力度来调控政策强度。双方都尽量避免过度行为,以防止《条例》与《通知》发生冲突。无论如何,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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