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 对象:有关职能部门 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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