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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共同责任
释义   一、什么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数量的不同而对民事责任分类的一种,即两个或更多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一项民事责任。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数量的不同而对民事责任分类的一种,即两个或更多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一项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任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内部进行追偿。而共同责任则不然。
    二、承担交通事故共同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共同责任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共同责任的相关知识,综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侵权的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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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