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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形态(五)
释义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实施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请求排除妨碍,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之妨碍,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碍。前一种请求于存在实际妨碍之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除去已存在之妨碍,可称为“请求除去妨碍”。后一种请求于出现妨碍之虞时提出,即存在妨碍危险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预防可能的妨碍,可称为“请求防止妨碍”。
    消除危险请求权亦称“妨害防止请求权”,它是指物权人在对物进行支配完满支配时受到他人的干涉,使这种支配处于危险状态,物权人得请求他人排除这种危险的一种请求权。
    恢复原状求权是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以史尚宽先生、王伯琦先生为代表的持否定说者认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因而主张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与此相反,肯定说者坚持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遭受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不能让受害人满意。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损毁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以物权为基础,是物权的救济权,旨在恢复物权的固有状态,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而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归属不明或物权权利支配范围发生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在现有的民法著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件,甚至有的学者否认物权请求权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是一项诉讼法上的权利,属“诉权”的范畴。因为其相对人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其性质与物权迥异,不应规定在物权请求权中。笔者认为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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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