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关系纠纷案指导案例 |
释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07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凤芹,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59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超,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村民委员会治安管理员,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5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秀,男,193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二七车辆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63号。 上诉人X凤芹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月,杨明秀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西房后有X凤芹家一棵老槐树,随着树龄的增加,树身逐渐向我西房倾斜,已对我家西房构成影响,故要求判令X凤芹将西房后槐树砍伐,并赔偿房屋损失3000元。 X凤芹辩称,我家的树生长在先,杨明秀后建的房屋,其西房并未留滴水,且该房现并未坍塌。故不同意砍伐杨明秀西房后的槐树,只同意把树枝、树杈砍伐掉,且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3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凤芹的槐树虽然生长多年,但由于槐树自然弯曲现已贴近杨明秀房屋后墙,确对杨明秀的房屋后墙安全造成威胁,X凤芹修建的排水沟亦对杨明秀的西院墙造成影响,故杨明秀要求X凤芹将该树砍伐、将排水沟填平,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因砍伐该树给X凤芹造成的财产损失,鉴于本案X凤芹未主张,X凤芹可另行解决;鉴于X凤芹树木生长在先,杨明秀建西房在后且西房未留滴水,杨明秀称X凤芹的树木给其房屋造成了损害,证据不足。杨明秀以此为由要求X凤芹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凤芹同意将杨明秀西院墙墙外的排水沟填平,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凤芹于本判决生后七日内将位于原告杨明秀西房西侧的槐树砍伐。 二、被告X凤芹在原告杨明秀西院墙墙外所挖的排水沟限X凤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填平。 判决后,X凤芹不服,以其同意将树枝和树杈砍掉,不同意将槐树砍伐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杨明秀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杨明秀与X凤芹系邻居关系,杨明秀住东院,X凤芹居西院。X凤芹宅院东侧、杨明秀西院墙外有X凤芹一棵直径0.4米、高8米的槐树。该槐树树干自然弯曲,并向杨明秀宅院倾斜,部分枝杈位于杨明秀宅院上空。1993年春,杨明秀以西院墙作为山墙建西房两间,该西房后沿未留滴水。杨明秀为避免房屋后墙与树干磨擦,所建西房后墙顶部与该槐树树干贴近处留有一高约0.82米、宽0.3米的不规则缺口。随着X凤芹家槐树增粗,树干逐渐贴近杨明秀西房后墙。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经现场勘验,X凤芹还于2008年1月在杨明秀西院墙西侧墙根处挖有一条宽、高约0.1米的排水沟。诉讼中,杨明秀增加诉讼请求,要求X凤芹将排水沟填平,X凤芹亦表示同意将排水沟填平。[page]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凤芹与杨明秀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杨明秀起诉称其西院墙外X凤芹家的槐树,已对其西房构成影响,要求X凤芹将其自家槐树砍伐。原审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X凤芹家槐树对杨明秀家西房墙构成影响,故判令X凤芹将杨明秀西房西侧的槐树砍伐,并无不妥。现X凤芹上诉提出同意将槐树树枝和树杈砍掉,不同意将槐树砍伐一节,鉴于槐树生长后自然弯曲的现象,该槐树现已贴近杨明秀房屋后墙,对杨明秀房屋后墙造成威胁,故X凤芹的上诉意见,本院无法采纳。另外,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X凤芹同意将杨明秀西院墙墙外的排水沟填平,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凤芹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由X凤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审判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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