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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后契约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释义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是“善意”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包括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讲诚实、信用,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全面认真履行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以诚实信用为最高指导原则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释以及裁判并确定违约责任。具体说:(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进行欺诈、胁迫;双方当事人不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串通,通过损害第三方或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获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合同规避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3)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被称为后契约义务。(4)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使其能维持公平正义。此系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功能。(5)在法官裁判违约责任时,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的角度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均衡之利益,从而使破坏这一均衡状态的一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遍观各国民商法,均无直接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内涵广泛的弹性条款,法官拥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去决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合同法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违约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两种:—种是狭义的违约概念,只有在违反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另一种是广义的违约概念,它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既包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令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主要是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实质上是从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定,转变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当事人不得援引可由法庭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遭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和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仲裁庭或法庭也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解和道德调解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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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