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 |
释义 |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最核心和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其行使的要求相当严格。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亲自行使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一般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经权利人追认,即权利人对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表示认同;二是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财产的处分权。本例中,小刘作为集邮册的所有人,对该集邮册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小刘的父亲在不享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将集邮册出卖给张某,事后未经小刘追认,也没有取得该集邮册的处分权,其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订立合同双方的权责关系应当如何划分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例中,该集邮册不存在折价补偿的法定情形,理应依法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向小刘的父亲返还集邮册,小刘的父亲向张某退回1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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