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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成之诉
释义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民事诉讼类型理论的研究,使其不断地推陈出新,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目前,我国和德国、日本等国家把民事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即“三分说” 。这三种类型分别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相对应的。一般认为,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后来,出现确认之诉。待民法上的形成权制度完备之后,最后才出现形成之诉。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有较多探讨,而对于形成之诉则较少论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形成之诉缺乏必要的、科学的认识,这既不利于民法上形成权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法中基于诉的性质不同而构建科学的、合理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对形成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目前,国内对形成之诉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不多,影响比较大的有张晋红教授和陈桂明教授,他们对诉讼类型理论及形成之诉进行了专题研究。
    张晋红教授在其专著《民事之诉研究》中对诉讼类型理论和形成之诉设有专题“诉的种类”进行了研究,并有许多创新之处。 陈桂明教授在2007年第4期《法学家》“法学争鸣与评论”栏目中,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为专题对诉讼类型理论与形成之诉进行了探讨。
    除此之外,其他国内常见的民事诉讼理论书籍和文献,有的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则只用几页纸的短小篇幅进行探讨,但内容基本雷同且十分简单。
    在笔者搜集的德国、日本及台湾学者所著民事诉讼理论书籍中,对形成之诉的探讨比国内学术界更加深入和全面。其中,日本学者新堂幸司、高桥宏志等人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多。而他们对形成之诉的探讨主要是在“三分说”的框架内进行的探讨,有的也对“三分说”的种种缺点以及引发的种种争议进行了讨论。总的看来,这些学者倾向于维护形成之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地位,并没有将形成之诉归纳到确认之诉中或者将形成之诉一分为二,一部分划分到确认之诉、另一部分划分到给付之诉中。
    此外,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确认之诉原型观”的见解是一种有创新型的理论,他提出了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法律效果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兼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从而阐明了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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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学者对形成之诉的种类还作了一些讨论,多数人将形成之诉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和形式上的形成之诉,并对其中每一种形成之诉的性质与实质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成果无疑为笔者在本文中探讨形成之诉的实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三分说”的理论框架内,目前学术界对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存在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集中在形成之诉之上,有的认为形成之诉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区别日趋模糊,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有的认为可以将形成之诉一分为二,一部分纳入到给付之诉中,另一部分纳入到确认之诉当中。总而言之,是质疑形成之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的地位。
    通过几年来的学习和研究,笔者搜集了大量的形成之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资料,并进行了不懈的思考。本文全文分成六个部分。绪论部分阐明了研究的缘起、意义和学术动态;第一部分对形成之诉的概念、历史背景、种类、诉讼标的和利益进行了分析和解释;第二部分对实体法中的形成之诉进行了列举,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婚姻法;第三部分辨析了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联系与区别;第四部分则论述了形成之诉不与审判权的本质及法院的任务相悖;第五部分提出了形成之诉以后可能会有增多的可能和趋势。全文对形成之诉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总而言之,民事之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民事诉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形成之诉和诉讼类型理论可以说仍是未被完全开发的学术园地,今后我们将继续在此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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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