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向确认之诉”是一项重要的诉权制 |
释义 | 甲因给乙帮工而受伤,在乙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甲仍提出巨额赔偿要求令乙难以接受。乙遂以要求确认自己的赔偿责任范围为由而提起确认之诉,但被法院以乙系赔偿义务人而不是可获赔的权利人为由而拒绝受理。请问:责任人乙某是否享有提起该项确认之诉的诉权? 点化 此案虽小,但引申出一个重要的诉权理论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人是否可享有提起“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我们认为,责任人乙某完全享有对自身责任范围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 “确认之诉”是常见的一种诉讼种类,是当事人出于对其实体权利固定化的需求而提起的一种诉讼,往往与给付之诉互为存在的基础。无论是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对一定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提起确认之诉的涉诉主体均是民事实体权利人。 但“反向确认之诉”则完全不同。在该诉讼制度中,提起确认之诉的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人而是民事责任人,涉诉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其客观上使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完全相分离。可见,“反向确认之诉”不再是为实现某种给付目的而存在,而是只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其责任范围得以明确化的一种诉讼类型。 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特殊情况:即权利人一方面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怠于用合法的诉讼方式积极加以解决,而另一方面却又对责任人提出诸多不甚合理或合法的权利主张。此时,责任人处于既不能履行责任又无法摆脱权利人“侵扰”的尴尬境地。毫无疑问,赋予责任人以“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机制。“反向确认之诉”的判决可以作为责任人通过提存或抵消制度来消灭自己债务的有效依据,从而使其责任状态得以解除,以达到稳定社会关系的目的。 “反向确认之诉”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责任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与其产生了特定的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 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发展起来一种“确认不侵权”的诉讼案由,实际上就是一种反向确认之诉制度。且其将反向确认之诉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排除被控侵权人的侵权嫌疑方面。可见,来函所述法院对乙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当的,乙某当然应享有提起“反向确认之诉”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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