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在上面两个问题中提到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那么两者是不是一样的呢?究竟哪种方式对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加有利呢?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应该经过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或者同时并用两种保护方法,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那么先让我们看一下两种方式的区别: 1.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的行使都是以财产还完整无缺的存在为基础的,目的在于排除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主要就是要求加害人恢复物的原状或赔偿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而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例如,甲偷了乙的自行车,价值l00元,一连几天乙只能坐公交车上班,如果乙行使物上请求权,那么只能要求甲返还自行车,但是如果同时行使侵权请求权,还可以要求甲赔偿乙坐公交车的费用。而如果自行车已经被乙损坏,但有修好的可能,甲可以要求乙替他修好然后再返还给他;如果甲不想要这辆损坏的自行车了,就可以直接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钱给他。这就是《物权法》第36条和第37条所说的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上一个问题中已经提到,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可侵权请求权就大不相同了,除了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像上面手表的例子,如果手表不是被故意或不小心摔坏的,而是拾得人想把手表送到派出所,在去的路上被小偷偷走,那么再让他赔偿表的损失就太冤枉了。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要求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比如在侵害行为还未发生,但是确实有发生的可能性时,财产权人可以要求消除危险,但此时显然还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没有损害存在。再比如甲拾到乙丢失的手表后,把它放到抽屉里,手表没有任何损坏;则乙发现后只需向甲请求手表的“原璧归赵”即可,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page] 3.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即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2年之内,如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道理。可物权请求权一般是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的。如果对物权的妨碍和危险一直存在,那么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就一直存在。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虽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却受取得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甲的手表被乙捡到,即使两年的时问已经过去,甲还可以请求返还;只不过在取得时效到期的情况下,占有人乙将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当然不能再请求返还了。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比如甲非法侵占了乙的一台机器,甲随后破产了,如果乙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只能就该机器的价值和甲的其他债权人一同等待拍卖财产,然后平均受偿,一般是不能全部回收此机器的价值的;但是如果直接行使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直接将该机器取回,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 可见,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物权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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