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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浅析
释义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碍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i]物上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或者侵害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实现此目的权利人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物权为支配权,即就权利的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常与其所从出的基本物权同命运、共生死;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物上请求权也随同移转、消灭。[ii]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而产生的,因此,它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效能的体现(即便认为物权请求权为独立请求权的学者也不否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iii]
    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仍是学术界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否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物权本身不因时效而消灭,那么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否则物权将成为有名无实的权利。以王利明先生的观点为例,他指出物权请求权基于下列三点理由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第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第三、由于物权请求权常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iv]二是肯定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非纯粹的债权,但仍是以特定的给付为标的的独立请求权,是请求权之一种。物权请求权应与债权请求权一视同仁,且一般立法在将请求权定为时效客体时,并未区分其产生的依据。[v]三是有限肯定说。认为应区别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种类,以确定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梁慧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vi]四有限否定说。以陈华彬为代表。他们认为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及其登记与否,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vii]其中否定说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不能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其反面来解释,已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国家受到侵害的,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宜一概而论,应以各类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及其性质区别对待。依妨碍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类:其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碍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其二,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法妨碍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碍去除请求权;其三,物权有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viii]但是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法有: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草案)》第44条曾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按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之外,其他请求权的行使,都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我国《物权法》将这一内容删除,对于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终未从立法上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大遗撼。所以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仍将持续。[page]
    在理论界,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相当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返还请求权应罹于时效,如果不罹于时效,无异纵容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从而助长权利滥用之弊。[ix]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应罹于时效。因为物权为排他性的支配权,倘若罹于时效,不仅使物权失去其本质,而且还会形成所有权人与事实上用益权人并存的不合理的状态,即一方所有权人有所有权之名而无所有权之实,另一方占有人无所有权之名却有所有权之实。[x]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余均罹于时效。[xi]第四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以请求权为限,但基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发生的返还请求权除外。[xii]
    笔者赞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以物的登记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已登记物或未登记物。
    就己经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言,其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1、避免举证困难是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而己登记财产不会产生因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问题。2、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罹于时效,登记名义人就不能要求返还财产,还要负担财产上的各种税费。占有人则可以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不负担任何义务。这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3、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即使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长期不主张返还,不论占有人占有的时间有多长,登记物所有权都不发生变化。为维护登记的绝对效力,己登记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未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言,其实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涉及一个取得时效和被请求的相对人的问题。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会使其后发生的一系列关系归于无效而影响交易安全。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或者取得时效制度会使物权的追及力阻却:在该财产被转让,善意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物权占有人如果不转让占有物,则可以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占有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因此丧失该物所有权,那么物上请求权也随之消失。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经同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但是该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动产,因而是不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所以其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应基于受让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来确定,而不应以受让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是动产或不动产为根据。[page]
    我国《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其第106条对受让人善意的情形作了规定“(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国《物权法》又对遗失物作了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笔者认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两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是对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限制,如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这个两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草案的第105条规定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人取得该不动产用益物权,参照前款规定。”第106条规定了:“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二年,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动产或不动产的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使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才有可能发生时效取得。在该动产或不动产被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不行使、不主张的权利,只能是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实际上,第105条和106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这无法与取得时效相协调。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事实上与取得时效相牵连,如果其消灭时效短于占有物的取得时效,则出现物权的“虚空” (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而占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其消灭时效期间与取得时效相同,则无须适用消灭时效(占有人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之际,即为权利人之物权连同物权请求权当然消灭之时);如果消灭时效长于取得时效,则消灭时效形同虚设(占有人己经依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物权请求权焉能存在?)。[xiii]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当属必然。
    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目的是维护物权人对物之利用的圆满支配态,通常是基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或侵害之可能而发生;当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时,其危险和妨碍一定在进行当中,也难以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因此,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学者们并无多大异议。此外,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主要是由于对物权的享有或者物权的支配范围发生争议。在我国此种请求权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所有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许多物权如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比如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中都要解决的问题。[xiv]物权确认请求权要求法官依职权对物权的归属或物权的支配范围予以确认,与期间的利益关系不大,比如确认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受时效期间的制约。物权的确认请求权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起外,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起。[page]
    物权请求权会产生向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转化的情形。例如基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妨碍除去请求权或妨碍预防请求权,仅存于返还、除去或预防尚为可能的场合;如果返还、除去或预防一旦归于不能,则除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救济外,别无他途。[xv]在此情形下,物上请求权发生了转化,权利人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物的性状遭到侵权损害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性质仍为债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基于其债权性质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
    [6]《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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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2: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