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一般原理 |
释义 | 第十六章 物权一般原理 目的要求:物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造也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物权的功能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分类、物权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规则及消灭原因。同时,也应使学生对现代物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效力、物权的变动规则。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而支配指直接对标的物实施的取得各种利益的行为。 (1)物权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物以有形物为主,例外地包括无形物;(3)物权为支配型的财产权。(4)物权的本质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所谓归属,是指特定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领域。在该领域内,权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物,非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入该领域或加以干涉。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以自己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得为管领与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的特性。(2)物权排他性:指物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特性,具有优先性、追及力和物上请求权。(3)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3、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性质上的区别:支配权与请求权; 2、发生上的区别: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 3、权利效力上的区别:是否具有排他力、追及力与优先力; 4、权利效力所及主体范围上的区别:是否具有对世性; 5、权利存续有无期限的区别:一般是否有存续期限的限制。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历史性与抽象性 三、从物权的优越地位到债权的优越地位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定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2、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即“物权类型强制”;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违背的物权,即“物权类型固定”。 [page] 3、理由:物权绝对性与直接支配性;物权的经济效用;契约自由的保障;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4、物权法定的缓和:有不同学说,通说为物权法定缓和说,认为社会惯行上的物权,如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时,可从宽解释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将其解为非新种类的物权。(附:例题) 例题1:兄弟甲、乙二人邻地建房,约定他方出售其房,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未得乙同意出卖其房于丙,问: (1)甲、乙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性质如何? (2)如乙依当地有宗亲先买权的习俗,其得否主张甲、丙买卖无效? 例题2:丁出卖房屋给戊,约定戊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转卖。戊未守约,将房屋转卖。丁要求确认该买卖无效,返还房屋。应否准许? 二、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2)法律无规定时,认定设定行为无效; (3)设定物权内容一部无效,如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4)物权设定虽然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物权的种类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分:自物权与其他物权(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标的物种类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3、以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主物权与从物权; 4、以发生是否受制于当事人意思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以物权取得是否须经登记分: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6、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分:本物权与占有 7、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物权 所有权、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概说 1、物权效力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或称为法律的强制作用力),反映法律对确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2、物权效力有“二要件”、“三要件”、“四要件”等学说,以四要件说为最精确、完善。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定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有同一内容之物权第二次成立。此称为“一物一权主义”。[page] 2、表现: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3)担保物权虽得复数存在,但一般应依先设物权优于后设物权原则定其效力; (4)物权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定义:又称物权优先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或同一标的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设物权有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内部优先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的两个或以上的物权,以成立先后定其效力。 A、优先享受权利; B、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上述原则的例外 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有不同于该原则的规定时,依法律规定定物权先后顺序。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如与该标的物上的物权相冲突,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A、“一物二卖”时,无论合同订立或履行时间之先后,已依法转移所有权的受让人,有优先权。 B、债权不得对抗其上有效存在的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A、债务人财产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在受清偿或补偿时,物权人优先; B、留置权人或其他担保权人在标的物受强制执行时,得以物权之优先力请求排除。 4、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明定某些物权无优先次序,如土地增值税。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1、定义:又称物权的“追及效”“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不论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物权追及力之中断:善意取得或其他法定情形 五、物权请求权 1、定义: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有债权说、物权作用说、准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六说。 3、类型: (1)物权被他人无权占有时的返还请求权;[page] (2)物权行使受到其他现实妨害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3)物权有受到妨害危险时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概说 1、定义: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为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动态过程;从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就物的支配及归属关系的法的变更。 2、物权变动内容 (1)物权的发生(取得)A、原始取得;B、继受取得。 (2)物权内容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2、其他法律事实; 三、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1)定义:指物权享有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公示方法: A、动产物权原则上以交付(占有的移转) B、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登记有本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预登记与异议登记等;也有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与他项权利登记等分类。 (3)公示效力 A、公示对抗主义;B、公示成立主义;C、折衷主义; 我国法律系采以公示成立主义为原则、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2、公信原则 (1)定义:指物权变动如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公信力。纵使公示表征与实质不符,对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产生影响。 (2)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A、定义: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 B、效力:即使登记有误,与登记名义人(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该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和向名义人履行义务的人。非登记于登记簿,对物权的任何限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状况。 C、条件: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须第三人为善意;须第三人取得权利系基于有效之法律行为;须无异议登记存在。 (3)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四、物权的消灭 1、物权混同;2、标的物灭失;3、抛弃;4、约定存续期间届满;5、因法定原因被撤销;6、法定期间经过;7、担保物权因清偿而消灭;8、物权因转让而原物权人物权消灭;9、他人因时效期间而取得物权,原物权人物权消灭;10、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11、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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