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证范围,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保证责任免除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3.此外,民法典还对主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进行了规定。 根据第六百九十五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即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了解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后,您是否对如何合法有效地设置担保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法律网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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