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
释义 | 我国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依然执行的1993年颁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五章第七十八、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退休这一要件的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0814 【实施日期】 1993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 、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 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章名】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 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名】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 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 、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 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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