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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身体健康权”
释义   一、什么是“身体健康权”
    人们对健康下的定义是人身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而现代医学认为除此之外,健康应包括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即所谓的心理健康。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应具有法律概念应有的严格内涵。学者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宜包括心理健康。因为健康作为健康权之客体,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心理是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它属于精神范畴。心理健康之损害,实际上就是精神之损害。而一般来说,侵犯其它具体人格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也带给受害人精神之损害。如果将精神损害统统纳入健康权保护之范围,势必导致健康权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导致与其它具体人格权界限不清。因此,笔者以为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的内容,有欠妥当,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代替健康权对心理健康予以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上最切实可行。因此,健康仅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心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与健康的法律含义相适应,健康权也仅保护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为内容。所谓健康权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群,仅为公民所享有,法人无所谓健康权。公民保持其生理机能的健康,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条件,公民的健康遭到损害,必然阻碍公民行使其他权利,也给公民人身带来巨大痛苦。通过保证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对公民健康进行维护和救济,意义重大。
    二、民法典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如何规定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三、怎么理解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体权,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以及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头颅、四肢、内脏等“长在身上”的部分)不受不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权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健康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的“完整性”,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而健康权顾名思义,保护的是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身体健康权”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法律定义的身体健康权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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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