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保险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保险法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第6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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