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
释义 | 一辆凌志轿车,在投保5年后撞车,车辆全损,投保人向投保人合同的性质,正确适用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理赔方式。 5、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正确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对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作出无效认定的同时,亦应对保险公司收取的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作出无效的处理,以规范保险活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误区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保险领域中的不诚信行为,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对策: 1、恪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保险法都规定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业性质的机动车辆保险活动,理应遵循这些法律原则,履行条款解释义务,保护投保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保方同样也应自觉遵守公平诚信原则,诚信投保,依法索赔,不搞骗保等违法犯罪之事。 2、车辆保险价值应分类确定,保险价值应与车辆实际价值相一致。参保车辆的车况各不相同,有关部门应当以车辆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方法进行评估后分别确定保险价值。 3、可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保险价值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作了选择性规定,允许双方协商确定。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避免了以后可能会产生的争议,且能使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合同中得以充分体现,实现保险活动的自愿和公平原则。 4、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堵塞漏洞,防止骗保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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