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
释义 |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保险行为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活动,就其特点而言,仅仅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是不够的,要求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做了许多严格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必须把全部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没有把他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每一“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便可宣布合同无效。该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任何情况,对彰明公开的业务知识或对其在一般业务过程中应该知道的情况。但是,保险人在没有真正了解某一事实之前,是不能认为他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的。此外,该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保证”,这种保证又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被保险人不得违反这些保证条款。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明示保证系指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示存在于合同文字中的保证。默示保证更体现在最大诚信的特点,其宗旨是保险不准保在保险期间内的违法行为。例如在POPON诉COPE一案中,船长进行走私活动,船东知悉这一情况但却没有制止,法庭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合法的默示保证,自走私开始时保险合同就已无效。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束约双方的,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引用法条: [1]《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3]《该法》第三十三条 [4]《该法》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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