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构建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 |
释义 | 1.诉讼费用关系到普通民众诉讼观念的转变。诉讼费用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重要成本,它的收取标准、费用构成、负担原则、征收管理程序等内容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对国家司法的态度与评价。而当事人的这种态度与评价恰恰是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上述有关诉讼费用的若干内容还会间接影响普通社会公众对待司法的看法,进而决定他们在自身面临权利救济之必要时的途径选择。如果司法的成本(在我国不仅指诉讼费用,还包括隐性的成本)过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与需求势必受到压抑。 2.诉讼费用关系到宪法基本权――诉权的保障与实现。从当今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来看,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已经成为共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更是力图通过确立诉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努力从国家根本法――宪法那里寻求诉权保障的终极法律依据。一方面,诉讼费用的收取是维持法院正常运转,保证司法供给可持续性的必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实现为最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救济途径的目标。这一点在我国的国情下而言特别突出。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诉讼费用与当事人可承担的限度之间的平衡,以及对特殊当事人的缓、减、免等诉讼救助机制的完备程度,又直接在运作层面上体现出诉讼费用制度对诉权保障所发挥的作用。 3.诉讼费用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并不仅仅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方面具有实际意义,整个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交织的综合体。实体公正的内涵不消多言。程序公正则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必要因素:其一,法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均保持中立超脱地位;其二,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必须在诉讼中得到一体的尊重与实现。就前一个因素而言,诉讼费用制度的初衷以及实际效果(收益)只应当服务于维持法院的运作以及司法的可持续再生产,而绝不能包含任何利益性的驱动因素。为此,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支、管理等方面决不应当有任何追逐部门利益的机会和可能。否则,作为程序公正重要内容的法院中立势必会由于法院自身的利益驱动受到严重动摇。就后一个因素而言,当事人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保护私权的方式,其中不仅包含着对于公正结果的期待,也反映了当事人对成本、实效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这些因素都是诉讼程序应当给予尊重和保障的程序利益。如果有关诉讼费用的程序规则使得当事人利用诉讼救济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其期待落差过大,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漠视。[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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