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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出版物追诉标准
释义   一、非法出版物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二、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概括地说,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单位印制的出物,只要在社版会上公开发行权,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其种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此外,凡具有反动、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不管其出版印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单位,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三、发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非法出版物追诉标准的全部内容。在此法律网小编提醒,如果对出版物进行非法出版,那么违法的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话原发证的相关部门还会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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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3: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