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
释义 | 摘要:医患关系的龃龉之根源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长期误解,随着相互参与型已成为当代医学一致公认的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立法的配套改革显属刻不容缓,本文即旨在分析医患关系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合同的制度设计,为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以期能对医疗纠纷进行本源性的遏制。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找医生看病称作求医,一个“求”字,就深刻地反映出病人的地赟位。如今,这种陈旧观念已被现代医学所摈弃,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已从过去的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过渡到现代所倡导的相互参与型。在这种模式里,医患双方有着大致相同的主动性和权利,他们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然而,目前立法规范的缺位导致这种模式的调节失灵,也致使无法对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加以遏制,此时,以平等为精髓的医疗合同立法亟待由我们提上日程。 一、研究现状及对几种学说的质疑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对医患关系的其它民事立法调整至今尚未出台,相对明确的只有相关的行政、刑事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学说上也仅存有一些零星的不系统的论述。有的学者仅把医疗服务和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同列为公共服务的一种类型予以阐明,[1]至多也只是把医疗合同界定为提供非经济性服务的合同的一种以较少的笔墨一语带过,系统完整的论述较为罕见。这种认知的缺乏必然地导致对医疗实际调整的乏力,经过考察,笔者发现这种窘况的症结在于对医患关系的界定问题。 从医学角度讲,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医治关系。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者们见解各异,而概括起来共有四种学说:(1)“公益说”。这种学说为我国国内的众多学者所持有,此观点主要是基于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的低廉使得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很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是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即主张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2](2)“医疗消费说”。即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一种“接受服务”的行为,医院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因为:①患者就医看病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必需”的生存消费。消费者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而消耗商品或接受服务,当然包括医疗服务,因为生命与健康是人存在的基础的基础。②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保护患者权益法律的情况下“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又符合适度保护弱者的现代法律精神,实际上也符合消法的立法原意。[3](3)“侵权行为说”。该说主张者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属于侵权行为,1997,141 [11] 我妻荣。 债权各论(中)(2)[M],549 [12] 江平。 合同法精解[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2 [13] 王敬毅。 医疗过失责任研究[C].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9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83 [14] 江梦榕、亓培冰。 论医生的告知义务[J]. 人民司法, 2000, (11) [15] 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 [16] 余延满。 合同法原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94 [17] 健康报道。 1999-1-13(2) A Study and Analysis on the Doctor-and-Sufferer‘s Relation and the legisl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Contract GUO Xi-kun, ZOU Guo-xiong(Law school of 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The reason that the relation of doctor-and-sufferer‘s is tensile lies in our misapprehending its character.As “interactional-type” has become the ideal mode which is acknowledged by the medical field nowadays,the relevant reform of legislation is no time to delay.This article intends to offer a platform for the talk between doctor and sufferer by making a system design on the medical treatment contract,which roots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sufferers,and expects to keep within limits on the dissens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Keywords:the relation of doctor-and-sufferer’s;dissension of medical treatment;medical treatment contract 引用法条: [1]《医事法》 [2]《沈阳日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办法》第四条 [5]《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一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4]《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 [1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8]《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19]《全国罕见:治病签定“包疗”合同》 [2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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