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期限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page]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案例 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 经初步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 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 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 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 1、什么是保险欺诈? 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案例完。 五、索赔和理赔 (一)通知与索赔 1、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项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告知有关的地点、现场,并提供必要的保险合同文本、财产证书和其它法律文件,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勘查保险标的受损失的现场和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查证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2、提交证明等文件。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凭据,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及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索赔受损财产、各种费用的清单。[page] (二)理赔 1、理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一)谎称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虚报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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