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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事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诉讼费的承担
释义
    2009年7月8日5时,被告安徽省安徽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条款约定显然属于免责条款,如果滁州市某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过明确说明,故该条款无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也还应当对投保人已经承担的诉讼费依然有理赔的义务。);其二,保险公司是案件当事人,不论是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败诉,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诉讼费。从法理上分析,因为诉讼费的承担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具体情况,强制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是司法权决定的范围;其次,这也符合通过审判程序,强制败诉方承担一定的消极利益,也是对违背法律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方式。因此,当事双方无权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诉讼费的负担也有明确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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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