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8月14日六版刊登了沙银华先生的文章《投保建议书在特定情况下可成为反要约》,笔者阅后觉该文依合同法原理来诠释不甚妥当。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合同法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投保申请后,向投保人提出新的条件,此新条件可分为两种情况:(1)提出的条件对投保申请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1条规定,不构成反要约,该条件提出时,保险合同成立。(2)提出的条件对投保申请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保险人会要求投保人修改投保单或重新填写投保单,使投保人重新回归到要约人地位。
如果准投保人接受保险人所提出的条件,必须修改或重新填写投保单,即重新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根据修改或重填的投保单重新核保,此投保单修改或重填行为显然不能解释为《合同法》中的“承诺”,而仍然是“要约”。 故保险合同中,要约方和承诺方是固定的,在准投保人递交了投保单之后,保险人书面向准投保人提出新的条件,不应认定为“是向准投保人发出新的要约(反要约)”。 引用法条: [1]《沙文》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7]《投保建议书在特定情况下可成为反要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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