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甲乙是夫妻。2004年10月5日,甲和乙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太平盛世长安保险,其目的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满足守约方因履行合同应获得的期待利益;3、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最大限度是以可得利益为限,而可得利益的获赔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综上,本案中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保护投保人利益明显不正确。[page] 第二种意见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但法条的具体规定是立法者根据当前社会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法所倡导的秩序制订的,即使法官在适用时发现该法条与现实社会的状况相悖,也只能按《立法法》的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况且,我国现代法的文化和传统基本是从大陆法系沿袭,法官不能象普通法系的法官一样在制作判决时评判法的正当性,分析法的滞后性,得出法的新规则。我国的法官只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只能先依据习惯,再根据法理裁判案件。另外,《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双方法律行为,而且只是针对合同当事人适用。甲不是合同当事人,《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甲作的书面同意也不是双方法律行为。所以《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能适用本案的情况。第二种意见所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不能得出该意见的结论,即是第二种意见不能推导出保险合同有效的结论。
第三种意见从被代理人在场而不否认代理人的事实代理行为,得出该事实代理行为被默示意思表示追认为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而且该种意见也从实质上满足了法律维护正义、保护弱者、惩罚不诚实信用、修复民事法律关系、倡导司法公正的目的。同时,也能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依据,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符合基本的法理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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