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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释义
    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一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单保险合同,而复保险合同则属例外。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必须超过保险价值。例如,其投保人以价值10万元的财产向甲保险人投保火灾了险10万元,又向乙保险人投保火灾险10万元,两次投保价值共20万元,则为复保险,当然也是超额保险。如果投保人的财产价值为20万元,分别向甲、乙二保险人各投保火灾险10万元,两次投保价值共20万元,未超过保险价值,则构成共同保险。
    一、复保险合同的构成
    ㈠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复保险的数个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是同一的。如果保险标的不同,则不发生复保险的问题;如果保险标的相同而保险利益不同,也不构成复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同一人,如果其对同一标的有数个不同的保险利益,根据权利混同或吸收原则,仅能就较大一项的保险利益投保。
    ㈡保险事故及保险期间。复保险的数个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同一的。另外,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也须一致~如果出于善意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该项义务或由于当事人特约使履行此义务成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复保险保险金的给付办法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㈠优先主义。日本、法国采用此种立法主义。具体做法是将复保险分为同时复保险和异时复保险两种。在同时复保险场合,各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依个别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对于异时复保险,依合同成立的先后,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依次承担保险责任。
    ㈡连带主义。德国和英国采用此种立法主义。具体做法是不问合同成立的先后,所有合同均为有效,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负有连带责任。完成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就个别保险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对其他保险人有求偿权。我国《海商法》即采用此种立法主义。
    ㈢比例分担主义。瑞士、法国(保险合同法)采取了此种立法主义。具体做法是,不问复保险合同的成立为同时或异时,各保险人各就其承保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负损失补偿责任。瑞士保险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在其中某一保险人给付不能时,其分担额由其他保险人依上述比例分担。此种主义,投保人仍须负担全部保险费,并须向各保险人分别请求给付,较为不利;但瑞士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又可避免因个别保险人履行不能而给投保人带来不利的缺点。[page]
    各国虽然对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办法规定不同,但都遵守一共同原则,即所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至于人身保险,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应按保险金额为足额给付,不存在保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也无所谓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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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