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有关资料也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面对如此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传统的处理方法是事后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事前的商业补偿如保险补偿所占份额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商业化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商业化管理的主要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发展起来。因此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四个运行过程的巨灾风险商业化管理新模式,并就其中的五个主体四个过程的具体运作进行分析。 一、巨灾风险及其特征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损失严重的人为灾难。目前理论界和各个国家对巨灾都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大都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对我国影响重大的巨灾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采矿事故等人为灾难。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损失特点有很大不同,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方式方法亦有很大区别,本文所考察的巨灾风险主要指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人身伤亡的的地震、洪水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不包括人为灾难。文章后面所涉及到的巨灾也都是指自然灾害。 近年来全球巨灾风险的发展演变表现为如下特征:1、随着环境破坏和温室气体排放,自然灾害发生更加频繁,强度更大。如表1所示,PICC在其对气候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球上的气候变化更容易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现象增加,从而增加了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水和风暴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2、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巨灾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球上的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单位面积上的受灾人数越来越多;第二,单位面积的财产聚集越来越多,因此面临风险的财产价值自然也越来越高;第三,更多高科技产品不断诞生,这些产品更容易被破坏而且其经济价值也更高。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面临灾害的标的越来越多,需要保护的对象也越来越多,我们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急迫和艰巨。[page] 表1 极端天气现象增加(PICC第三次评估报告) 关于21世纪极端天气现象变化的预测可能性 最高温度提高、大陆上的炎热天数增加非常可能发生 夏季陆地缺水和旱灾风险发生在大部分中纬度地区可能发生 强降雨事件增加在许多地区非常可能出现 热带气旋强风增加在某些地区可能发生 中型风暴强度增加模型不支持 非常可能发生 可能发生90-99%的机率 60-90%的机率 资料来源:Swiss Re, Publication,自然灾害与再保险;www.swissre.com 二、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巨灾保险是对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进行转移和灾害过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都非常谨慎,究其原因主要有: 1、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长期以来,巨灾风险承保都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首先,巨灾风险具有典型的低频率、高强度的特点。因此,巨灾风险的年度损失会有很大波动,进行统计分析所需的历史资料要求的时间范围很长,估计难度大。其次,巨灾事件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巨灾损失在地域和时间上都很集中。这会使多个投保个体同时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形成“损失累积”效应,其规模之巨大甚至会超过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第三,巨灾事件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而保险的计算基础“大数定律”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 因此巨灾风险会给保险业的损失计量和产品定价带来很大困难,对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产生巨大威胁。以上三个方面决定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发展巨灾保险是不现实的。 2、与人为灾难相比,自然灾害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冲击更大。图1根据中欧国家保险公司1983到2002年间的赔款情况,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中火灾的赔款负担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火灾历年的损失基本平稳,历史赔款资料对评估火灾损失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而自然灾害年与年之间的损失波动很大,对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产生了巨大冲击。如1999年的极端损失,其数额达到了其余年份最大损失的数倍。可见,即使有15年的准确损失资料,并且对该资料进行精确的指数调整后,这些资料离评估自然灾害风险所需资料还相去甚远。 图1 火灾损失与自然灾害损失对保险公司财务的影响 资料来源:Swiss Re Publication,自然灾害与再保险;www.swissre.com[page] 3、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巨灾风险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巨额损失。如表2所示,近十余年来,由于全球的地震、洪水和飓风等灾害不断发生,使得财产保险业的赔款大幅上升。这对于经营日益困难的财产保险业而言,无疑是是雪上加霜,自然灾害导致的巨额赔偿已经导致一些(再)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甚至丧失偿付能力。全球保险业急需新的、更有效的方式转移巨灾风险。 表2 1987-2007年全球十大巨灾保险损失事件 单位:百万美元 事件开始日期保险损失巨灾事件发生地区 25.08.200568 515飓风"卡特里娜”;洪灾、水坝决口、石油钻塔受损美国、墨西哥湾、巴哈马群岛、北大西洋 23.08.1992 23 654飓风" 安德鲁”;洪水美国、巴哈马群岛 17.01.199419 593北岭地震(里氏6.6 级)美国 02.09.200414 115飓风" 伊万”;石油钻塔受损美国、加勒比海:巴巴多斯岛等 19.10.2005 13 339飓风" 威尔玛”;暴雨、洪水美国、墨西哥、牙买加、海地等 20.09.200510 704 飓风" 丽塔”;洪水、石油钻塔受损美国、墨西哥湾、古巴 11.08.20048 840 飓风" 查理”美国、古巴、牙买加等 27.09.1991 8 599第十九号台风" 密瑞儿”日本 15.09.1989 7 650飓风" 雨果”美国、波多黎各等 25.01.19907 413 冬季风暴" 达利娅”法国、英国、比利时等 资料来源: Swiss Re,Sigma,2007 年的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欧洲损失惨重,No.1/2008 注:保险损失按2007年价格计算,为财产及业务中断损失数据,不包括责任险和寿险损失。 4、全球巨灾保险业面临再保险困难。各种巨灾事件导致财产保险业的赔款支出不断增长,国际再保险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越来越谨慎,承保费率不断攀升(如图2),承保条件越来越苛刻,财产保险业开始进入所谓的艰苦市场(Hard Market)。再保困难是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同时,保险人也在不断的寻找再保险之外的风险转移途径,使用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借助资本市场来转移巨灾风险。这些新型工具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和期权,另类风险转移产品如财务再保险产品和ART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ART)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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