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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释义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557号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2008-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557号)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订章程的请示》(中航三星〔2008〕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条修改为:“注册资本”。

  二、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1款修改为:“注册资本总额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RMB500,000,000)。”

  三、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2款修改为:“注册资本的出资”。

  四、批准你公司章程8.2.1修改为:“甲方对合资公司章程的出资为相当于2.5亿元人民币(RMB250,000,000)的金额,双方各占初期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五、批准你公司章程8.2.2修改为:“甲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乙方应以与上述第8.2.1条中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等值的美元现金出资,用于计算乙方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的汇率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于实际出资的工作日(即,中国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当天公布的美元汇率基准价。”

  六、批准你公司章程第8.4款修改为:“验资 合资公司应聘请一位合格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有关的出资并出具一份验资报告。此等验资报告亦应提交给双方。

  请你公司据此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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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9: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