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script> 发文单位:北京市北京用结算系统,能够为住院参保病人提供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明细单;为门(急)诊参保病人提供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明细清单; (三)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部队门诊部、部队卫生所等)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市医保中心《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各种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初审工作; (二)各区、县须在8月25日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中上报初审意见及初审合格医疗机构的完整材料和网络信息,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见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不得上报。 望各区、县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初审工作,为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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