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script> 淮政发〔2005〕82号 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及待遇市直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伤待遇。 五、《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 六、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淮阴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发〔1995〕25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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