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的申请和期限 |
释义 | 交通事故调解的申请和期限 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64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于10日内制作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开始调解的日期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处理交通事故 可先申请调解 处理交通事故 可先申请调解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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