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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公开传唤案件的程序
释义

法庭审理公开传唤案件的程序
    

I.公开传唤的申请和接受
    

(I)公开传唤的申请
    

公开传唤的程序从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二)审查和受理公告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受理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表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遗失票据的名称、票据的特征、票据遗失的有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申请权,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职权向付款人发出暂停支付通知和公示催告。这是公示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出无效判决的前提。
    

(一)停止支付通知
    

停止支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申请后,向付款人出具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直接送达负有支付义务的付款人。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应当指出,付款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已经支付或者贴现的,付款人或者贴现人应当立即答复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告知收款人姓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相应地以受款人为被告人提起票据诉讼。(二)发布催告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护票据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票据无效判决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催告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仅是公示的本质,也是公示程序合理性的体现。
    

III.申报权
    

申报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被公众催促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款规定:“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在权利声明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声明权的持有人应为权利持有人。善意持票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瑕疵,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人。(2)利害关系人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声明权利。(3)声明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60天。(4)审查利害关系人的声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五)宣告权利的法律后果。宣告权的确立具有终止法律公告程序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符合条件的,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并及时通知付款人。申请人或者付款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汇票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无权判决

公示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遗失文书无效的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无人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文书无效。”作出无效判决,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在宣告权利期间无人宣告,或者宣告被人民法院驳回的;(2) 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除权判决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1)票据丧失效力,持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2) 公告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行使票据权利,有权根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3) 公示程序终结
    

公示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维护和恢复票据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票据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票据灭失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公示程序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为您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确保有针对性地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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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