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释义 |
标准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一)违反公序良俗的风险标准合同的制定者过分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忽视了对对方利益的保护,违反了公平原则,影响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款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的订立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对方与自己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将遗嘱强加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二)免责条款的风险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引起对方注意的条款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还规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解释该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标准合同订立人能够引起对方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通常,它可以要求签署合同,单独通知,或标记注意事项,并用更醒目的字体和字体大小为这些条款填写说明。提请对方注意,这必须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否则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本条第2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仓储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特殊条款的效力优于标准合同条款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因此,如果标准合同的订立人和相对人就标准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则专用条款的效力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自治原则(五)《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法律规定这一点的原因取决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因为它是由标准合同的制定者事先起草的,没有事先与对方协商。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对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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