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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的特点
释义

1、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好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起草的,在合同谈判中不允许另一方进行谈判,事实上,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内容条款不可避免地不公平。特点: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被人们广泛使用。然而,有一种合同更快、更简单、更容易交易,所以有一种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又称定型合同、定型合同和附属合同,是指一方事先制定交易条件,重复使用,在签订时不允许另一方协商的合同。如果一方只是提前在合同中制定了一些条款,这种条款称为标准条款。对方仍可以协商合同中的其他非标准条款。标准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区别在于,标准合同都是带有标准条款的合同。标准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标准条款总是由一方(即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提前准备好的。第二,不要与(或不与)合同另一方谈判。国际统一司法学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标准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正常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的,在实际使用中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然而,关于本通则中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无效性,只有一点:那就是“另一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只要“意外条款”被“另一方明确接受”,无论该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或公平,它都是有效的。由此可见,其对格式条款的价值判断只是“是否协商”和“对方是否接受”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非常普遍。例如,保险合同、航空或客运合同、供电、供水、供暖合同、邮政和电信服务合同等。标准合同的广泛使用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一方面,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它可以简化承包程序,缩短承包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我们可以提前在各方之间分配利益,提前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改善生产经营计划,提升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它可以使不同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和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平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然而,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也容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基于垄断,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垄断。格式合同的使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另一方的合同自由则极为有限。格式合同的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另一方别无选择,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可以对另一方施加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不合理地扩大其豁免范围,规定另一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因为格式合同的使用率很高,由于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价值和易引起争议的弊端,法律不能采取否认或同意格式合同的态度。只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达到促进格式合同的优点和限制缺点,保护对方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确保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经济利益
    

III.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不包括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格式条款等)
    

3。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是为了方便合同的使用而设计的,其快捷,交易简单方便。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标准条款通常由一方(即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提前准备;第二,不要与(或不与)合同另一方谈判。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标准条款的信息,欢迎来到卢巴。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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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