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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标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合理怎么办
释义

如果标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合理
    

为了约束或防止旅游标准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是增加做出这种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事的机会成本增加,他选择做某事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具体来说,要从各个方面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大对订立“不公平”条款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之足以抑制行为人的冲动,以便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有意识地消除损害对方利益的条款。目前,我国对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限制目前,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和行政两个方面。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多层次、多方向的规制。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条款是绝对无效的。此外,《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标准条款。此外中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平等、不合理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二是标准合同的解释。中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标准条款。”。虽然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与格式合同的发展要求相去甚远。主要问题是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根据旅游标准合同的普遍使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标准合同,或者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标准合同和旅游标准合同。在行政法规方面,早在2000年,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国内旅游标准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标准合同范本》。随后,各地纷纷决定推广这两种模式,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现有模式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然而,由于中国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之间的天然“模糊”关系,行业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非常严重。虽然旅游主管部门是国家机关,但它们不可能凌驾于该系统的利益之上。因此,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旅游合同范本存在一些问题。关于规范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目前,为了弥补标准合同法的不足,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关于标准条款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存在地域性限制,不利于标准条款的统一管理。最好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单独的格式条款法,或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对格式条款和旅游格式条款的概念、分类、内容、订立原则、效力、审计监督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加强对弱势方即旅游者的保护,维护合同公平。(2)加强监管审查。在中国,我们可以采用“事先审查制度”,强制旅行社将其制定的标准条款提交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标准合同时,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同时,实行岗位管理,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权。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合同提供人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旅游格式合同的监督权,可以避免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行业保护,实现更加公平和公正。
    

(3)加强旅游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标准合同由行业协会制定或认可。这种做法在普通法国家更为普遍。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与相关经营者协商确定标准条款的使用,接受投诉并调解纠纷,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并以自己的名义就不适当的标准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中国旅游行业协会不够完善,不可能凌驾于行业经济利益之上,为旅游消费者主持正义。作为深受消费者信赖的组织,消费者协会是最有资格、最有能力代表消费者参与制定各种形式合同的组织。在通过消费者协会和旅游业组织就相关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后,共同制定旅游格式合同可能更公平,或将不公平因素降至最低。对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标准条款,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提供标准条款的旅行社予以纠正。如果拒绝纠正,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直接判定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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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