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标准合同条款 |
释义 |
如何区分标准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带有标准条款的合同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 我们可以通过了解标准条款合同的特点来识别标准条款合同。一般来说,格式条款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和单方面确定。标准合同的相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一方事先确定,这与双方协商起草的总合同不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可重复性。一旦起草了标准合同条款,它们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这种稳定性体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想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只有在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同的一方,并且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大多由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打印成书面固定形式,供双方使用和理解。重复性是指标准合同的可重用性。标准合同的报价是广泛的、连续的和详细的。普遍性意味着合同要约总是发送给未指明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对象。标准合同的内容是大多数合同的本质。连续性意味着要约总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生效。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商业策略之前,要约可以作为接受的对象。细节是指报价通常包括合同的所有条款。格式合同的内容客观、科学。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经过长期反复应用和实践总结而成。它是客观和科学的。格式合同的地位存在不公平。用户利用其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可以将预先确定的标准条款强加给另一方,从而消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这表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垄断通常被称为“合同环境的不公正” 仅仅知道什么是标准条款合同是不够的。让我们来谈谈标准条款合同的缺点。由于格式合同的特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有限,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对方当事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实际上形成了对对方当事人的胁迫,使合同地位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是合同自由、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通常制定的内容是自利的,对对方不利。格式合同是预先起草的,是单方面决定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利益,他们很少或完全考虑对方的利益,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迫消费者的工具。 < P>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它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比普通合同更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和生产的发展。第二,如果立法不能很好地规范格式合同,很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泛滥和混乱。 格式条款合同真的有害无益吗?我们应该拒绝所有标准条款合同吗?当然,答案是否定的。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果你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合同的制定者,一份合理的标准条款合同可以给你带来相当大的便利。那么,如何制定合理的格式条款合同呢?法律咨询网。com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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