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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制定标准条款的规则是什么
释义

标准条款的订立规则是什么?标准条款应遵循三条规则。如果违反这些规则中的任何一条,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则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以下将详细解释标准条款的三条规则。如果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何履行了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另一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记,并应另一方要求解释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合理提示和解释的义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有很多标准条款。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即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提示和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未能在合同中通知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另一方申请取消标准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格式条款无效。”p>

三、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如果对标准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一般理解规则
    

意味着标准术语和一些特殊术语的解释应该基于普通人的共同和习惯理解,不仅对术语生产者的理解
    

(2)不利解释规则
    

现代国家的民法采用了不利解释规则,即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标准条款的提供者来解释该条款。
    

(3)关于非标准条款效力优先权的规则。
    

该规则意味着,如果同时存在非标准条款和标准条款,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冲突,非标准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标准条款,并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标准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协商起草的,而是通常由标准条款的提供者提前起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然而,交易者也应该更加注意这些条款,以避免损害他们的权利。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争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解决。Luba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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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