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必须是初审和终审吗 |
释义 |
特别程序必须是一审的终审吗?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对特别程序范围内的终审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中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无产权认定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物权实现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 审判分两步进行:① 确认公民失踪和失踪② 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民失踪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问题。本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些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确认的事实推定失踪者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申请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应当向失踪人员最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宣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日期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是在户口簿上登记死亡的法律依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之为“财产禁止”,指的是禁止某人处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护部分公民(如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确定民事残疾能力的申请,由最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向该公民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公民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合理的,应当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确认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理由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中国,本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公告一年后仍不主张的,应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返还国家或者集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到场请求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上述内容的有关答复,重新判决,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决,一审和终审制度可以在特别程序中实施。特别程序的范围主要包括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案件、一些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和无财产所有人的案件。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意见,你可以打电话给luba的在线律师。com来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