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责任归属 |
释义 | 一、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责任归属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责任归属主体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是怎样 法律网提醒您,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包括: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3.事故的破坏性;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 三、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时限有多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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