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既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包括正在实施和已完成的项目;二审程序的对象仅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立案理由不同 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对立案的审判监督理由有严格限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并且有充分的理由和理由确定有效判决确实是错误的;只要在二审程序中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议,无论上诉或抗议的理由是否充分,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备案期限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的备案期限。只要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本着实事求是、随时纠正错误的精神,随时发现和纠正。当然,如果原判错误,定罪无罪,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审理本案的法院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有权审理本案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接受审判的上级法院;有权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同的量刑原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当于重审。无论主体是什么,审判后的量刑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加重、维持或者减轻;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必须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刑,不能增加刑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投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不构成投诉主体;二审程序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 如果您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com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