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好处 |
释义 |
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再审可以由法院提起。这一假设的理由已在上文中提到,即刑事诉讼判决涉及被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这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不可比较的。毕竟,“诉讼效率的最大化是在满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实现的” 刑事判决不仅反映了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也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司法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即,它也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折磨无辜公民不仅是当事人的负收益,也是国家的巨大损失。”p> 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原判决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时,即使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也不能以保持中立为由不予理会。当然,为了避免冲突和矛盾,可以规定法院发现错误后,应当先通知检察院和被告。第二,除了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主动提起再审以增加被告人的责任外,还必须限制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度。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与被判刑人达成“协议”,任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启动再审,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通过再审程序主动变更判决,法院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再审,必须有一条硬性规定,即在再审前,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害人询问是否出庭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变更判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到庭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意见。 以上是我们对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映。显然,审判监督程序的构建与变革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理论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我们来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这篇论文只是这个话题中的一个小话题。因此,作者愿意与所有同事一起推动该系统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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