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什么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阶段,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具体情形和类型: 1。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1)以签订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2)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3)要约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合同法》 (4)因悬赏广告失败或悬赏者撤销悬赏广告而损害对方利益的;(5)违反意向书规定的义务,备忘录和其他初步协议(6)在缔约方的谈判过程中,由于一方的疏忽,另一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7)在实践中,合同各方未能交付标的物,导致合同失败,如缔约过失责任等。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因各种原因无效。如果订立合同时合同无效的原因已经存在,并且包含当事人的过错因素,则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种情况的主要类型如下: (1)由于一方的过失,合同不具有法律或约定的形式要件,(二)依法需要核准登记的合同成立后,因未核准登记而无效,(三)未决合同的效力未经追认权人追认,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合同解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因意思表示不实可以撤销,主要是指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造成的意思表示不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授予意图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况的主要类型有:(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2)另一方对合同的性质或条款有重大误解,因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而被撤销(三)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四)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导致合同成立后确认无效 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难题,有些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定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另一方没有实际信托利益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或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受害人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过错方赔偿。但是,这一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损失应得到充分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过错缔约方的可预见范围,最大利润不应超过实际履行合同时预期的平均利润。这是因果关系。信托利益的丧失必须是由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即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使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一方因缔约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败诉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无权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但是,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超过绩效效益的损失,但应严格控制必要和合理的费用。精神损失原则上不予考虑,精神损失的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基于上述介绍,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应注意六个方面。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仍有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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