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机关提出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及其职权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请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的审判意味着提高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时,直接移交原案材料,自行审理。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3)为保证办案质量,司法机关根据上级的指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或互查,或者进行必要的简要审查或复查。(4)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纠正错误案件的建议。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人民群众愿意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有效判断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情、政策方针变化和司法工作,对部分案件进行审查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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