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是否可以增加被告的刑罚?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增加对被告人的处罚。这项规定是为了有效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减轻被告人对上诉后加重处罚的恐惧。所谓上诉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罚具体指:1。因上诉提起第二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罚不得重于原判决。如原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告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二)第二审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延长被告人原判处的同类刑罚的刑期或者增加原罚款数额。例如,原判决判处被告10年监禁。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期徒刑由十年不改为十二年,罚金数额不得比原判决增加。三、第二审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缓期执行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例如,原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将缓刑期限延长至五年。(四)共同犯罪,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增加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不增加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被告人的刑罚;五、数罪并罚的,既不增加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增加数罪并罚中某些罪的刑罚,同时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实过轻需要变更的,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在这里提出的抗议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实错误,量刑极轻;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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